據報道,中國首部《看守所法》已經開始起草,按照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看守所法》屬於“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此次由公安部主導啟動的法案起草工作備受關註,公安部監管局局長趙春光表示,看守所職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務辦案轉型為平等服務訴訟。
  看守所作為刑事羈押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流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至關重要,特別是在刑事案件偵辦的最開始階段,看守所管理的規範與否,直接決定了案件偵辦的最終質量以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前些年不斷出現的諸如躲貓貓、洗澡死、喝水死等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將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的刑訊逼供、牢頭獄霸等積弊集中曝光於公眾視野。看守所管理制度的改革,成為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部分,被提上議事日程。
  隨著新刑訴法的頒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普通案件律師會見難的現狀,刑訴法則主要通過“及時入所”、“固定訊問場所”等途徑來防範看守所內的非法取證行為。在日前進行的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新刑事訴訟法實施狀況”研討會上,公安部監管局局長趙春光透露,5年來全國看守所內未發生過一起刑訊逼供事件。對於這個定性式的判斷,外界不乏疑問,但設若結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適用上的困難,或許會更好理解。由於刑訴法在移送看守所問題上對時間要求的模糊,使得刑訊逼供場所存在各種可能性,不獨看守所一地,尤其以偵查機關的訊問室為甚。除了規範看守所內部管理的細節,還需要進一步實現偵、羈行為在時間上的無縫銜接。
  司法實務中,主要司職刑事羈押的看守所,同時還負載了一些其他職能,比如輔助偵查,以及短期的刑罰執行等。尤其是輔助偵查職能,其產生和運作的制度背景在於,看守所一直隸屬於偵查機關管轄,包括現行《看守所條例》亦由公安部制定頒行,這樣的制度安排產生的利弊均較為明顯,在過去較為強調打擊犯罪這一刑事訴訟目標時,偵查機關同時節制羈押場所,便於審訊的進行,也便於貫徹所謂“深挖餘罪”的思路,但隨著保障人權、規範羈束警權的制度努力,改革看守所管理機制,這些年來一直為學界、實務界所熱議。歷年來的全國“兩會”,都有代表委員提交以“偵羈分離”為訴求的建議,在法案起草、討論過程中,盡最大可能全程保障社會公眾的參與度,是一個程序上必須滿足的底線要求。
  誠如公安部監管局局長趙春光所言,看守所職能定位需要由以往服務辦案轉型為平等服務訴訟,從這一點來看,以往看守所“服務辦案”的職能,對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缺少制度化的監督和約束,而代之以盡可能地提供方便,哪怕這種方便以違背看守所管理程序為代價。與此同時,對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履行合法會見權利,則多有阻撓、不配合,甚至人為增加各種障礙。要實現看守所職能的真正轉型,不能不直面這一嚴峻的角色扮演問題。平等服務於訴訟,就是無論對偵查機關,還是對刑辯律師,都一視同仁,而這一目標的實現,看守所管理機制的變革便勢在必行,不僅是細節程序的詳盡化,不僅是與新刑訴法的銜接,同樣要理順和明確其獨特的法律地位。
  作為法院終審判決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場所,看守所最核心的職能從來不是懲罰,而是服務———平等服務於訴訟各方參與主體,其同樣是貫徹罪刑法定、無罪推定刑法原則的一個重要指標。看守所立法,“平等服務訴訟”的前提是角色回歸。  (原標題:[社論]看守所立法:平等服務訴訟須有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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