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6月24日電(陳銅)為製造冰毒販賣牟利,戴旭、程海光等人購買21噸麻黃草。重慶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4日向媒體公佈,戴旭、程海光因犯販賣、製造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1年8月份起,被告人程海光邀約被告人戴旭製造冰毒販賣牟利。為獲得制毒原料麻黃素,戴旭聯繫了被告人張志義,張志義又聯繫唐旭昌購買麻黃草。唐旭昌通過四川省巴中市從事藥材生意的羅興仁先後從河北省購買了21噸麻黃草。
  後在四川省平昌縣、江安縣等地,唐旭昌與被告人王安平利用麻黃草提煉製造麻黃素,並賣給張志義獲利,期間,為提高麻黃素產量,王安平邀約被告人甘志雄前來改進技術。
  2012年4月起,戴旭從張志義處購買麻黃素,又邀約被告人張榮製造冰毒。
  後數名被告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戴旭、程海光販賣、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約564.14克、甲基苯丙胺液體78074.5克,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戴旭、程海光在製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程海光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刑罰,再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鑒於戴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志義明知戴旭利用麻黃鹼製造毒品,而向戴旭提供麻黃鹼,併到戴旭、程海光製造冰毒的現場指導制毒技術,其行為構成製造毒品罪,且在製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張志義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張榮受戴旭邀約參與制造甲基苯丙胺約560克、甲基苯丙胺液體20454克,其行為構成製造毒品罪。鑒於張榮在製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可減輕處罰。
  被告人唐旭昌、王安平、甘志雄以非法買賣為目的,加工、提煉麻黃鹼16840克、麻黃鹼液體249940克,其中賣給他人麻黃鹼16250克,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公訴機關指控唐旭昌、王安平、甘志雄構成製造毒品罪罪名不當,應予糾正。唐旭昌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對戴旭和程海光作出上述判決。其他被告人也分別獲得一年六個月到十五年不等的刑期。  (原標題:購21噸麻黃草“一條龍”制販毒品 主犯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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